日期:1960-3-12 作者:[待确定]
第五次全国司法会议,就要结束了。这次会上谢富治同志代表中央政法小组作了很重要的报告,高克林同志又作了有关司法方面许多重要问题的报告。同志们的发言也讲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现在让我来讲,没有什么东西可讲了。但是,作为一个院长的我,照例总不可能一句话不讲;我没有准备,不象你们能写出讲稿,因此讲是讲不好的。但我还要求同志们好好听。讲话同听话是两回事:话讲得不好,会听的人可听出好的东西出来;话讲的好,不会听的人也听不出好的东西。“自己不会讲却怪人家不会听”,这话,似乎没听见过。其实从来就有,现在讲的更多。比如“反面教员”,讲反面话的人可以叫教员,何况我们还是讲的正面呢?不仅是我们会上讲的或其他同志们讲的,要会听,对于老百姓讲的以及任何人讲的话都要会听,会听的就会听出许多东西出来。我们党中央和毛主席讲过的许多话都是从老百姓那里听来的。老百姓说的那些话我们也听过,可是我们没有那样会听,不能吸收发展,所以学会听话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下面是我讲的话,不是答复同志们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有些具体问题高克林同志还要讲。
第一,“小宪法”——爱国公约和调处组织的问题。许多地方把爱国公约叫成“小宪法”。这话是老百姓说的,中央同志没有那个说过,是一个新的创造。法律本是一个约,是大家相约来共同遵守的。在很古的社会里,也是有约的。因为人类是一个群体,人不能离群而单独生活,因此就不能不有个约,来维持秩序。最早的约不是用文字写成的,而是相约成俗。没有文字的约一直到现在还有;讲法律的人叫它做习惯法。在阶级社会里,各种约只能由统治阶级来订,反动阶级是不允许人民群众自己做主订约的。所以,这样的约就不为人民群众所欢迎、所乐意遵守。现在情况又不同了,我国六亿几千万人民可以当家做主,可以自己订约了,宪法就是我们六亿几千万人民共同制订的约。自己制定的约,自然一般都会自觉地遵守。只有那些不是人民里边的人,才要强迫他们遵守的。宪法是一个大爱国公约。但是仅仅有一个大爱国公约还不够,因为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突出的、要特别注意的事不可能都写进去。现在看,有了小爱国公约,也就是“小宪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这次会上有不少同志提到他们那里制定了爱国公约,改造了不良分子,有资产阶级思想的人也有所改变。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件事。“小宪法”是“大宪法”的补充。要真正做好,而不流于形式,那就要使这种“小宪法”真正经过群众讨论,经过群众提出意见,符合他那地方的情况,把他那个地方突出的事写在公约里面,那么事情就好办了。要搞什么事,大家更能齐心合力,向积极方面搞,所谓消极方面如违反纪律、犯罪的事就会少了。因此这个“小宪法”问题是需要重视的。
排难解纷的调处工作是社会上历来就有的,旧社会里也有。因为人们发生了纠纷,他亲近的人如邻居、亲朋戚友,总要去调解调解。旧社会打官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等告到衙门口来的,多是已经调处过的。但是,那时候的调处不是有组织的,而且那种调处的力量又多是把握在地主、富农手里,所以调处也不一定是公正的。现在的调处工作完全有条件做好,许多地方反映调处解决的案件比告到法院的多几倍甚至十几倍。调处工作有了爱国公约做依据,也就容易进行,许多问题总在爱国公约上写了的。调处工作有了爱国公约就会更其搞得正确,这说明现在的调处工作不仅与过去不一样了,而且比前几年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当然,过一个时期纠纷少了,需要调处的自然也少了,但不会都没有了的。事实证明调处工作已经做出很多成绩,这里边一定有许多好的经验和新的创造。各级人民法院要派人到调处组织里边亲自去工作一下,从中发现新的东西出来,也许发现出来的,不只是消极的解决他们的纠纷,而且是如何积极的发展我们人民中间的关系,发展人民的优良道德等等。处理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采用调处同采用审判不能截然分开,除调处委员会专门搞调处外,我们的法庭也有调处工作,特别是在民事方面。调处里边有没有判决的意义呢?也有,所谓舆论就带有压力的。一个人有错误,多少人都不同意他,那他就自然觉得理输了,孤立了,大势所趋,只好服了吧!这也含有判决的意义,只不过不是强制的判决。处理民事案件时,不能把调处同判决截然分开,我最近在广东看到一个案子,就深深有这种感觉。是一个婚姻案子:一审判离,女方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头一次判决维持原判,女方仍声明不服,第二次又改判不离,男方又不服,上告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审核结果还是判决离。我当时就想,如果我们法院在判决时结合着多做些调解说服的工作,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这样翻来复去的判这么多次呢?这个案子,如果女方还不服,又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很难说:已经终审,不再受理。还不是交下去再考察,那样的话,这个案子还不能结束。因此我就想这个中间不能专靠判决,要多做调处,要找双方讲道理、说清楚,离要有条件,不离也要有条件,离或不离尽量争取双方同意。当然也有不能取得一致的,但假如你工作做得很到家,不能取得一致的一定会减少。总之要了解审判中间也要注意调处,调处里面也不是毫不包含审判的意义。
第二个问题讲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这个问题,在谢富治同志的报告里已经讲得很详细了。紧不是叫多捕、多杀、多管,而是在继续执行“三少”政策的原则下,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在法院工作上,我想紧主要是要把敌特和反革命等对敌斗争案件的审判工作要特别抓得紧一些。当然其他案件的审判工作也要抓得紧。比如前几天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四川合川县有一个地主分子偷东西,被一个少先队员看见了,这个孩子很爱护公共财产,上前阻止、叫喊,那个地主分子害怕,想给点钱买贿他,这个孩子不要,结果被地主分子打死了。现在已把那个反动地主杀了。中国青年报号召,所有的少先队员向这个牺牲了的少先队员学习。象这样的案子就应该抓得紧,办得快些,事情又是清清楚楚的。还有,有些案子,在找证据上,如果抓得不紧,过一个时期,那些作案的形迹就不好找了,那就难办了。最近我也看了一部分案子,其中有些案子觉得有可怀疑的地方。但是事情都经过了很久,这个怀疑已很不好找了。如果当初抓得紧,可能容易查清。这是说时间上要抓得紧。查对证据上要抓得紧。因为不是所有证据都靠得住。去年我刚到最高法院来的时候,就碰到一个告状的,是湖南一个比较有名烈士的家属,她说江西法院判她儿子是反革命不服。原判认定她儿子当过国民党长沙保安队的迫击炮连长。她说并没有这个事。我们一看也晓得,这个人现在只有30岁,解放时还只有20岁,又是当地一个颇为有名的共产党员的儿子,国民党怎么会容许他担任保安队的迫击炮连长呢?但判决书上说,这是有档案可查的。我又想倒/到底是什么档案呢?查清楚了没有呢?后来那个原审机关查了一下,是有这样一个档案,可是姓名相同,籍贯、年龄不同,那个真的迫击炮连长已经被我们镇压了。这个案是个同名之误。可以估计到那个审判员判案时根本就没有看那个档案,或者看一看有这个事,但对于这个是那里人,那个是那里人,这个多少年纪,那个多少年纪,都没管。所以我们问案一定要细心,所谓细心也是抓得紧。抓得紧,办案就会快,同时又会打得准。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判决出去影响好,在政治上能够取得良好效果。除此之外,一切工作都要抓得紧。抓得紧是否就忙起来了?我看也不然。抓得紧就解决问题快,解决的好。问题既然解决了,事情就有这么多,这一件解决了,就可以不必再为这件事忙了。有些同事做事疲塌,拖拖拉拉。越拖事情堆得越多,越其忙不过不来了。这种忙,实际上是对于工作并没有抓紧的缘故。所以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一切工作都要抓得紧,这是有很大好处的。
第三,讲讲旧法观点的问题。小组讨论中有些同志提到如何克服旧法观点的问题。我在广东的讲话里曾经说过旧法观点就是反动阶级的观点。要批判它,击破它,就要去认识它,研究它。旧法观点,在我们司法部门里已被打过多少次了,可是还有。所以有,就是说我们还没有完全把它打中打死。比如有些人强调司法工作特殊,既然自认特殊,对党的领导,就不会那么听话,这是旧法观点。司法工作是不是特殊?如果同农业、工业、文化教育事业比较那是有它的特殊!因为干的工作不同。但不管特殊不特殊,在绝对服从党的领导,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特殊的。不仅在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不允许有特殊,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时候也不允许有特殊。实际上没有那一个国家的法院判案不听本国统治阶级的话的。美国法院要判一个什么案,不按照华尔街大老板的意见去办能行吗?资产阶级法院有时也装出一付不听话的面孔,那是欺骗人的。又有人说,你们不是讲独立进行审判吗?是的,我们说过,但这只是说我们的法庭审判不受任何不正当势力的侵犯,拿钱买不动的,你拿什么别的力量来压迫法官,我们法庭是不受的,这叫做独立进行审判。并不是说要在统治阶级之外搞什么独立,那样的话统治阶级怎么会允许你?资产阶级的法庭如果离开资产阶级去独立,资产阶级是不会答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法庭当然也要照无产阶级的意见去办事。无产阶级专政是通过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所以我们法院的工作一定要听党的话,按党的要求去办事。有些人,知道这些道理,故意不听,也有些人,不懂得这个道理,还以为自己有理,其实是错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立场问题;一个是认识问题。有人说我没有读过旧法,怎么就会有旧法观点呢?殊不知,旧法观点也就是资产阶级的观点,你的屁股还坐在资产阶级的位子上,资产阶级的立场没有转变,怎么会没有旧法观点呢?没有,那才怪呢?因此,要克服旧法观点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彻底抛弃资产阶级的立场,真正站到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才能解决,这是最重要的。另外,也有的是水平不高,听了一些对资产阶级法律的宣传,不加分析,就轻信了它。对这种人,就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分析情况,向他说理,使得他们真正认识到错误的所在,口服心服,才能彻底改变过来。
第四个问题:领导干部要亲自办案,亲自审核案件。法院的工作主要就是办案子,案子中有什么东西,办案时有什么曲折,不亲自办几个,是不大知道的。领导干部往往要审核案子,如果自己没有办案经验,审核也感困难。不论是亲自去办案或者是亲自去审核案件,目的又都是为着取得经验,好领导工作。所以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亲自去办,那样办的话既办不了,又成了事务主义。但假如一个也不办又成了官僚主义。如果两个主义都不要就必须使工作结合得好。要学习毛主席的工作方法。很早以前,毛主席就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还讲过杀猪,并不是每个猪都要亲自去杀,大猪、小猪、黑猪、白猪,样样都要去杀不必要,但总要杀几个,才晓得如何杀猪。我们不是以杀猪为业,而是要取得杀猪的经验。上级法院或者领导干部都必须有实际的办案经验,才能指导下级法院工作,才能看出下边办案到底会办不会办,有什么好的经验,有什么粗糙的地方。我最近还发现,不知同志们看到没有,就是我们法院里,有的地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写文章的人往往不是办案的人,办案的人往往又不写文章。不是办案的人写出办案的文章往往就不大中肯,因为他对实际的体会就少,这是要改变的。也常常看到在报告上署名或者在那里发言的人又不都是亲自写文章的人。当然并不是篇篇都要自己写,但如果你自己亲自办过或审核过案件,你就会知道这个文章应当如何写,告诉人家怎样写。比如这次大家的发言里,我听了有的是很好的,我就知道这个发言的人或者写文章的人他自己一定是办过案、审核过案,否则讲不了那么逼真生动。也有的文章,你说他没有观点,他也有观点,而且都是很正确很重要的观点,如听党的话、走群众路线、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等,但在这些观点下面缺乏实际的材料来说明,这就想起,如果我们不亲自去办些案件、审核些案件,难免会犯这个毛病。听毛主席讲过:有些文章有观点没有材料或者有材料没有观点,他说看这种文章是一种灾难。你不看又怕这里面有东西,看完了才知道没有东西。如果对实际情况很了解又善于分析研究,就不会有这种现象。
第五个问题:私访与公访的问题。过去办案的人,有的外出私访。相传有许多这类的故事。为什么要私访呢?因为那个时代,人民有意见不敢公开向官说。所以这个官要想了解人民的意见,就要扮作医生或者算八字的。现在不同了,不是去私访,而是要去公访,就是到人民中间去,同群众一起办案,所谓与劳动生产相结合。这就不只是一个访,而且要与群众同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去了解一些案情。我想我们总有好多好的例子,有的是同志们做了,却没有说出来,或者说了,而没有说出它的要点出来。我举一个过去的例子,是最高法院马副院长在陕北时候办过的一个案子,曲子县发生了一椿无头命案,怀疑一个姓苏的兄弟3人杀的,将他们3人逮捕,押了一年之久,没有解决。后来锡五同志在一个地方参加劳动,那个犯人也在那里劳动,就诉说:他的案子是冤枉的。后来锡五同志就带领4、5个干部携带镰刀药品到天子区,一面帮助群众秋收,给群众治病,一面找所有的证人查对材料,结果查明;不是姓苏的兄弟3人杀人,而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为。从这件事看,深入到群众中去,参加劳动,就能在劳动中了解到许多情况。锡五同志他不去那里劳动那个犯人就找不到他;不到天子区帮助群众秋收,和群众打成一片,就不易了解到真实情况。在同志们的发言里讲到特务这家伙有缝必钻,我想我们办案的人也要有缝必钻,哪里有一点缝就钻到哪里去找。但这个缝,又大多瞒不过群众,所以就要依靠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同群众一起去钻。这也叫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这个结合很重要。我们干部都是专门办这个事的。总有些专门经验,有些案情,群众完全清楚,那就易办,也有些问题群众也只知道个大概,或者是一些线索,这就要靠我们干部的工作,同群众一起分析研究,将群众的意见加以选择,加以判断。在这方面,大家要熟读毛主席写的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所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群众中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系统的意见;然后再到群众中去,化为群众的意见,并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这是很重要的。我们司法干部要很好地学习毛主席的这个教导。下去办案要善于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同时也必须有自己的分析,要在群众中起作用,完全没有这点,那也不是好的。通过深入群众,与群众同劳动,办好了案子,这样的事,希望各地都能搞出一些典型的、最有趣味的例子出来,使得能够启发人的思想。这是很有好处的。
第六个问题叫做看“的”放“矢”。毛主席说过:要以马列主义之“矢”,射中国革命之“的”。就是说我们学习马列主义,是为着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与策略问题。也叫作马克思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我们司法干部学习马列主义、党的政策方针做什么用?是为了办好案子,做好工作。案件就是一个“的”。我这个“矢”如何射法?就一定要弄清楚那个“的”在那里,是个什么样式的“的”。然后再射,才有可能射中中心。我们现在学习毛主席的著作,不仅要了解毛主席在各个时期对指导中国革命的主张,而且要了解当时的客观环境。毛主席提出的主张,所以能够在中国革命、中国建设中取得胜利,就是详细的观察了各个时期的客观环境,提出的主张和客观环境相符合。有些问题我们当时还不大清楚毛主席为什么要提出这个主张,现在回忆一下,就会更加清楚。比如毛主席提出打游击战争、乡村包围城市的问题,为什么毛主席要提出这个主张呢?那时立三路线都是主张先打大城市的。因为毛主席分析了当时的敌我力量,知道我们那时的革命力量还小,敌人的反动力量大,特别是城市又是反动统治最厉害的地方,我们力量小不能同敌人拼实力,而农村呢?是那时反动统治比较薄弱的地方,特别是省与省交界的边缘地区。我们力量小,要采取:败仗不打,平仗不打,胜仗才打的办法。以后的事实证明了毛主席的主张是正确的,走立三路线的都失败了。毛主席是看清了当时的那个“的”,所以放出的“矢”就射得准。又如现在中央提出的三个万岁,这是因为我们这个国家是个一穷二白的国家,大家都要求用最快的速度建设社会主义,所以就产生了这三个万岁。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根本就不看客观情况,不看是什么“的”,就吵吵嚷嚷。现在的事实又证明了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对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我们做政法工作,学习对敌斗争的政策,就得同时学习国际形势,国内形势,你不知道当前的国内外形势,你也就无法了解中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政策。同时还要联系当前的工作,学习研究中央政策的正确。总而言之,我们的学习一定要联系实际,采取看“的”放“矢”的态度。学习是为了做好工作,工作当中又可以学习,不能孤立地做工作,也不能孤立地学习。两者的结合,才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
第七个问题:工作要看到各个方面。一件事情的发生同许多方面都有联系。不少地方的同志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看出一些问题,就向有关方面提议。这些问题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但从法院工作中看出来了,于是向公安方面、检察方面或者财经、文教方面提议。因为案子是社会现象的反映,社会上不存在那个问题,就不发生那个案件,比如象刘巧儿那样的案,今天的社会不会多了,但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的现象还是有的,这也是一个问题,我们就可以把情况提供给妇联,配合他们共同做些宣传教育的工作。又如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从发生的案件中能看出什么经验教训,可以提供有关单位注意,这也是大协作。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只埋头办案,这件案子办完了,脑子里就忘得干干净净,那不好的。毛主席在矛盾论里也讲过,我们遇到一件事要看到正面、反面和其他的各个侧面,一个问题,总有许多联系,从调查案子中也会了解到许多问题。记下这个案件有这样的反映,那个案件也有这样的反映;或者这个法院有这样的反映,那个法院也有这样的反映,于是集中起来,就可以得出一个道理;得出某个时期社会上需要注意某些问题。这样不但有助于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也有好处。
第八个问题:我们当审判员的人,脑筋里总要有若干个案子。每个审判员都要多记几个各种各样的案子存在脑子里。不能只记个模模糊糊的印象,而是要记得案子的来踪去迹,从发生到结果,案子是怎样办的,办的过程中发现过什么问题;办得对,对在那里;不对,又在那里,记得清清楚楚。记多了,思想也就丰富了。所谓一法通万法通,再碰到其他类似的案件也容易审理,过去搞错的,今天就不再重复。如果我们同志对于一些案子都模模糊糊,就不可能从过去的案件里得到什么启发。最近不少地方开展了检查评比,这是好的。我们还要进一步,从检查评比中找出好的和不好的经验和教训,找出一些突出的、有教育意义的例子,不能只是笼笼统统的说百分之九十几是正确的,百分之几有缺点,百分之几是错误的等等。光写这些,谁也不知道你检查的对?还是不对?因为不晓得你说的是什么东西,既不能赞成你,也无法反驳你。所以我们不能把检查评比看作只是单纯地对各地工作的检查,还要把它做为丰富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的一种重要方法。
最后一个问题:鼓一分干劲,就反了一分右倾;反了一分右倾,就可以鼓起一分干劲。反右倾,鼓干劲,这句话是连在一起的,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事实也是这样:有右倾思想的人,就没有干劲;没有干劲的人,也就有右倾思想。如何反透右倾,鼓足干劲?一方面要通过学习,象这次整风一样,整一整思想,改造自己的非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同时,有机会最好多到各地看看,看到工厂、农村热火朝天的生产情景,就会觉得自己平常所想的有那些是错的,看到各方面都在飞速前进,社会的远景那么伟大美丽,毫无干劲的人,也可能鼓起劲来。最怕是根本不看,不愿看。最近在湖南人代会上听到一个有趣的故事:岳阳县人民公社,有个富裕中农,对农业社就不满意,前年一听说要办人民公社,干脆就闭起眼睛,装成瞎子了。公社成立以来,生产显著增长,办起了工厂、食堂、托儿所,做了许多好事。但由于他装成了瞎子,所以什么也没有看到,然而却到处污蔑人民公社,说公社这也不好,那也不好。去年农村开展整社运动,他妻、女揭发了他不瞎装瞎后,才把紧闭了一年多的眼睛张开了,一看就知道错了,承认自己过去确是装成瞎子说瞎话。这是个真实的故事。这次整风中挖出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同这个富裕中农也很相象,都有它相同的阶级本质。医治这种病,除了对他们进行揭发批评外,还要让他下去参加劳动,否则是不易转变的。就是没有犯错误的人也要这样做,轮流参加劳动锻炼或做些基层工作。我曾说过上级法院的干部要轮流到基层法院去当几个月审判员或者书记员,这样一方面可以学习办案,另方面也接近了群众,看到各方面的生产变化。这和中央的干部下放、将军当兵的政策是一致的,对工作对干部本身的锻炼都有很大好处。还有,考虑一个人的右倾思想或者右倾情绪反掉没有?就要看他干劲如何?如果他只是口头承认自己错了,也答应要改,可是却天天得过且过,干起工作毫无劲头,那能证明他那个右倾已经反掉了吗?所以说反右倾,鼓干劲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大家都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不能有中游思想。中游是站不住脚的,甘居中游,必将退到下游。古书上有一句话:“取法乎上,尽得其中”,自己“取法乎上”,还常常不是在上,而是在中,何况安于中的,还不会在下吗?
讲得很乱,时间到了。同志们在会议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下午由高副院长谈,我就谈到这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196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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